职业病咋鉴定?怎么维权才靠谱?

 

今年是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始以来第15个年头,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广大劳动者提高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好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
职业病基本知识
 
  1、职业病与《职业病防治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施行了《职业病防治法》,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最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适用于本法。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其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3、判断职业病的四个要素:

  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疾病,且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包括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有害作业岗位人员。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其他健康异常变化,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因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检查的周期。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3、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

  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应由用人单位与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进行;劳动者个人如果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及处置意见和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本人收到的是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对劳动者的体检结论可以分为以下5种,每一位劳动者对应体检的一种危害因素只有其中一种体检结论:

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复查:检查是发现与可能职业相关的一项或多项指标异常;(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

  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用人单位应尽快安排劳动者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治)。

  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用人单位不应安排劳动者上岗或将劳动者调离有职业禁忌的作业)。

  其他疾病或异常:除可能职业相关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劳动者结合自身情况自行进行诊治)。

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鉴定职业病的手续和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受理及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伤残鉴定程序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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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6-0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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