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无力赡养老父,孙辈是否有赡养义务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章村人民法庭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由于父亲无力赡养爷爷,孙子主动承担了赡养义务。
案情

原告陈大爷现年80岁,被告老陈57岁,陈大爷除被告一个儿子,再无其他子女。2007年,陈大爷曾以年纪增大,身体多病,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老陈支付抚养费。但老陈辩称,父亲在自己小时候没有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与他人再婚后,也没有照顾过自己,也不与自己一同居住,故拒绝支付赡养费。后经法院判决,由老陈每月支付父亲陈大爷赡养费150元。

十年过去了,物价飞涨,陈大爷认为儿子给的每月150元的赡养费已难以维持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陈增加赡养费,按每月1000余元支付。但此时,老陈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子女赡养生活,故辩称自己没有赡养能力。

庭前,法庭就双方情况向村里进行了了解,并通过电话对双方纠纷进行了初步调解,听取了双方意见。庭审当天,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将赡养费调整为由老陈每月向陈大爷支付赡养费300元。因老陈自己无经济来源,法庭又通过电话,从传统美德、伦理道德、法律规定等角度与老陈的儿子小陈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小陈主动承担了支付该笔赡养费义务。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若陈大爷未对被告尽抚养义务,老陈可在当时起诉陈大爷履行抚养义务,但并不能因此拒绝赡养陈大爷。在老陈无能力赡养父母的情况下,老陈的儿子小陈也应当赡养自己的爷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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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5-1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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