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经适房买卖合同

办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的必备项

 

一、先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房因属于福利房,按规定需要一定年限后才能办理买卖过户登记。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协议有效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确权登记过户时是分离的,因此在未经允许过户的期限内,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为防止签订合同后,房屋无法办理确权手续,一方反悔,或者产权人出现一房多卖的问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必要的约定如下:

(一)买卖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因故成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时,该协议及其办理的委托公证仍然有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该协议。

(二)买卖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因故去世时,该协议及其办理的委托公证仍然有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

(三)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者违约,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并承担违约金。违约方,除按照违约时房屋的现值全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外,违约方应当按违约时房屋现值全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注意,鉴于经适房不得买卖,该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

二、先行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鉴于经适房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经过一定年限才能办理过户的现实问题,为防止到过户时出现纠纷,可先行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如下:

(一)办理偿还按揭贷款的公证委托手续。

(二)办理委托代办公积金偿还、领取公积金偿还证明的公证委托手续。

(三)办理委托代办抵押撤销、领取撤销抵押后产权证的公证委托手续。

(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委托手续。(注意这个委托的代理人绝对不能和买房人是同一个人。)

三、转移经适房原始文件。虽然经适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经适房产权人有原始的房屋买卖合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揭手续、物业手续、水、电、气、有线电视等手续,在双方履行时一并办理移交。尤其是按揭贷款由买房人以卖房人名义偿还。

创建时间:2011-02-17 00:00
浏览量:0
收藏